2、甲方负责按照重庆市及国家规范标准,在现场创造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用房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要求。
试验检测委托合同范本3篇
检测主要涵盖公路、桥梁、建筑、电力、核电、铁路、船舶、特种设备等。那么试验检测 委托合同 要怎么写呢?需要注意些什么?如果你不太了解的话,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试验检测委托合同,仅供参考!
试验检测委托 合同范本 1
委 托 单 位:
受委托单位: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西省、南昌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文件等规定,结合在施工程具体情况,就施工试验检验项目委托。为确保试验检验质量,明确责任,经委托方: 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受委托方: 北京 (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国家空管系统“1501”工程 游泳 池及配套设施精装修和水处理系统项目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结构类型:
5、层 数:
6、结构完成日期:
7、工程竣工日期:
二、试验检验范围及试验检验资料标准
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施工的钢筋原材、水泥、砂、防冻剂、防水材料、砖(砌块) 等材料进行常规 及见证 复试检验,土工击实、回填土、钢筋连接、混凝土强度(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实体试块)、混凝土抗渗、钢筋保护层厚度、砂浆强度、回弹、拉拔 等常规 及见证 试验检验,并提供砂浆配合比。
2、 乙方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_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试验检验 报告 ,试验检验报告为一式 肆 份。
3、 对上述规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试验检验报告表种类,由乙方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表样式并征得甲方确认。
三、试验检验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方式
相应单价的 %支付乙方试验检测费用。单位公章,经与甲方试验人员核对,由甲方试验人员出具签字资料,甲方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工程试验费最终结算资料必须由甲方经理确认。
甲方每月25日,根据试验报告资料出具情况按每月双方确认试验费金额的80%支付试验费,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齐全所有资料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有关规定及要求,对所委托试验检验的样品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委托单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准确;样品试件标识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并与委托单内容一致。
3、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甲方应负的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委托的样品试件及时进行试验检验。如遇不合格时,乙方应24小时内通知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按试验检验标准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要求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其负责。如因乙方延误提供试验检验报告,给甲方正常施工造成的影响,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合同中有关条款中乙方应负的责任。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部分日万分之一计算。
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指定签订合同的公章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其它 印章一律不具备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或者补充,修改或补充条款须经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公司经营部确认,并加盖“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它约定事项
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到现场取件及报送合格试验资料。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本合同壹式伍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名称: 受委托单位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试验检测委托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年 _ 月 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重庆市关于建设工程试验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的 ______ 工程试验项目委托乙方承担负责完成,并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任务情况
1、承包范围: ______ 工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的工程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件等试验。
2、试验内容: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试验内容有 (见附表)
二、 合同价款
1、合同单价为 元/平方米,该工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即总价 元人民币(大写:___元整)。
2、本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不因乙方提出的任何理由而调整,除非甲方提出增加试验委托项目。增加试验委托项目应签订补充合同,其补充合同价款将并入原合同总价构成试验合同总价款。
三、 质量要求
1、满足施工技术要求和国家、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试验的规定。
2、试验报告符合重庆市相关规定。
四、 甲方工作
1、由甲方负责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进行见证 取样和送检试验。乙方到施工现场检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的检测工作,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按照重庆市及国家规范标准,在现场创造必要的试验条件; 试验用房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要求。
3、甲方负责按国家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分批取样、成型试块、并 按合同规定办理试验委托手续,必须做到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上道工 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并给乙方留有合理试验时间。
4、甲方及时提供需试验的建材、焊件等试件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全面性、 真实性负责。
5、进场原材料检验应由甲方的物资负责人向乙方委托。所有委托项目需要 填写《试验委托单》。
6、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试验费用。
7、甲方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试验资料,做到资料与工程同步。
五、 乙方工作
1、负责对甲方进行部分取样指导。
2、接受甲方样品后,立即组织安排试验,在国家规范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服务 承诺时限所规定的合理时限内完成试验任务。
3、乙方按重庆市规定内容样式提交试验报告。
六、 试块、试件运送
本合同试验工程项目需试验的试件、试块由甲方负责从现场运至乙方试验室.
七、试验费用支付方式
1、甲方在___年_月底付合同款,人民币 元 (大写:___元整 )
八、违约责任
1、凡因甲方漏取试样或未及时委托发生不符合交工验收要求或造成质量 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凡乙方试验检测全过程出现技术等方面的差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未在合理的时限完成试验,因漏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凡因甲方未按时委托、拖延不付试验费,造成工期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 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4、因甲方委托错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补充合同文件
在双方履约过程中,由甲方提出增加试验项目委托,在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商定签订的各种书面合同协议构成补充合同文件,与 原合同文件共同有效。
十、争议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合同至该工程竣工、约定试验费用全部缴清,乙方开具证明后自行 终止。
十二、其他约定
由于合同检测面积由甲方单方提供,故费用结清时核对实际面积,单价不变,以 实际面积结清费用。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五份,乙方执壹份,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试验检测委托合同范本3
委 托 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因甲方正在进行新建地方铁路罗定至岑溪线第二~2合同段(DK13+000~DK16+275段)施工,为了取得科学的检测数据,更快、更好地完成本工程,及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试验室,在乙方资质许可范围内对该工程的标准试验和所用的原材料、产品等进行试验检测。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检测内容及频率
所有甲方委托的检测项目如下:土、集料、水泥、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钢筋、结构混凝土、地基基础、原材料、桥涵结构物试验检测等。详见(罗定市民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站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表)。具体检测项目及频率按《最新铁路工程设计规范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大全》规定检测。
二、检测依据
(1)铁道部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程和标准;
(2)铁道部《最新铁路工程设计规范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大全》;
(3)有关设计、批复、施工文件和图纸。
三、检测工作要求
1、甲方委托乙方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对该工程的标准试验和所用的原材料、构件、产品等进行试验检测。乙方不负责所超出乙方资质的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
2、检测人员要求:乙方应委派具有丰富检测 经验 且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并指定专人负责。
3、仪器设备要求:检测用的仪器设备由乙方负责,仪器设备性能应正常,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经计量检定;检测用的交通工具由甲方负责(附件: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4、检测时间要求:需要外业检测时,甲方应提前12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的检测通知后应12小时内做好检测工作,并组织进场检测。外业检测结束后,乙方应尽可能现场提供初步检测结果,并应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盖CMA章),试验检测报告分阶段报送甲方。如甲方未能及时配合乙方的检测工作,乙方提交试验检测报告的时间按实际影响时间顺延。
四、工作条件和协助事宜
1、甲方指定一位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及协调甲乙双方的试验检测相关事宜,所有经现场检测人员签过的现场试验检测记录如路基压实度、地基承载力,只要没有超出乙方的资质范围,乙方应以乙方公司的名誉及时地给予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原材料、无侧限试件、混凝土试件等室内试验由甲方自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取样、制作试件和送样。
2、每次试验检测前,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填写试验检测委托单,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和实物的真实性,对所填写的委托内容确认签名,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将严格委托内容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对来样检验数据负责,并为甲方提供的样品及有关资料保密。
3、乙方必须严格按相关的试验检测规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真实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4、乙方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5、乙方每次完成单项工程检测后与甲方共同进行工程量确认。
五、履行期限和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_年4月至工程结束。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有效期,合同失效后合同责任终止。
六、验收标准和方式
1、本合同采用提交相关试验检测报告(一式两份)的方式验收,甲方逐次签收乙方提交的试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归甲、乙双方共有,并由双方承担保密义务。
2、本合同的保证期为合同有效期。在保证期内因乙方责任出现质量缺陷的,乙方应予返工或者采取补救 措施 ,费用又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及时返工或补救,甲方有权扣回相应的试验检测费。
七、合同价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价按所做项目的多少,按正常收费标准的80%予以结算(收费标准附后)。
2、甲方按每月末支付乙方检测费。
3、每次收款时乙方须开具正式发票向甲方办理收款手续。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若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按法律程序解决。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均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合同签订后生效,工程完工结清款项后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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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电动吊篮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电动吊篮不属于特种设备。电动吊篮的全名称为电动高处作业吊篮。它是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制作,结构合理,与其它结构的吊篮相比较具有加高方便、操作简单、安全可靠、规格多种、投资省、效率高等特点。
主要适用于高层建筑物的外墙施工、桥梁建设、烟囱建设等。电动吊篮的上下动力来自于电动吊篮专用提升机。设备安装前,首先检查电动吊篮专用提升机空载时是否正常。操作工人相对吊篮必须配用安全可靠的安全带。
扩展资料:
一、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
据《2013-2017年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已达到545家,包括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
二、应用现状
电动吊篮从引进、推广、到今天在建筑业的广泛应用,使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机械化程度和施工的文明程度都有了一个极大的提高。
从推广初期的不认识,不理解,不使用到今天在大中城市的建筑业中成了不可缺少的必备机具,对业内人士的思想上和认识上是一个很大的提高;在建筑施工工艺水平上和以往的脚手架相比,是一个空前的飞跃。
正因为如此,国内吊篮的制造业和租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全国的吊篮制造企业不下几百家,拥有正规手续的也就几十家,不仅如此,在吊篮的结构、技术、工艺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如早期的吊篮,悬挂机构的材料用的是工字钢。
自重很大,安装、搬运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前伸的结构就是工字钢悬挑的方式,其受力的稳定性远不如目前普遍采用的拉锁式轻便、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动吊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