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配备便携式监护仪1台。

家庭病床如何申请办理
家庭病床申请办理流程:1、凡符合设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取得家庭病床设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检查确诊并填写《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加盖该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设床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持参保人员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登记确认手续。
2、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设床疾病使用的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自审批之日起计算。结算期满之后,如确因病情需要仍需设床的,必须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和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家庭病床办理条件如下:
1、出院后转回社区仍需治疗的病人,如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的、肿瘤术后或放化疗需支持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的、骨折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功能锻炼的等。
2、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病人:如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需定期换药管,更换尿、胃管)等长期卧床病人、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的病人、晚期肿瘤、老年痴呆症等需临终关怀的病人等。
综上所述,虽说有家庭病床是比较方便的,但是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家庭病房政策
(一)开设资格。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的,应当建立《家庭病床工作制度》,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二)建床条件。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适用于符合住院条件又可以在家庭治疗的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的情形。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应在参保地申请建立家庭病床,不受理跨统筹区建立家庭病床的申请。
(三)建床申请。由患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建床条件和患者情况确定予以建床的,填写建床申请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表),指定责任医生、护士后,须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并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考核范围。
(四)治疗周期。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次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
家庭病床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病床,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并纳入服务协议考核范围。
(五)医疗待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保待遇规定比例支付。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200元以内。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六)家庭病床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人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