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价款结算(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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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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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设备
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与合同总额相等。机械设备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尾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资料: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结算原则:一是恪守信用,及时付款;二是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是银行不垫款。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进口设备分为标准机械设备和专制设备两类。标准机械设备系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厂)有现货,可以立即提交的货物。专制设备是指根据业主提交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该业主制造的设备。
1.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合同生效之后一定日期由买方委托银行开出,经买方认可的卖方所在地银行为议付银行。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与合同总额相等。
(1)标准机械设备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已装船,卖方提交下列文件和单证后,即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
1)由卖方所在国的有关*颁发的允许卖方出口合同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2)由卖方委托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与首次支付金额相等;
3)装船的海运提单;
4)商业发票副本;
5)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证书副本;
6)详细的装箱单副本;
7)向买方信用证的出证银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8)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2)最终合同付款。机械设备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尾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1)说明所有货物无损、无遗留问题、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书;
2)向出证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3)商业发票副本。
(3)支付货币与时间。
1)合同付款货币:买方以卖方在投标书标价中说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卖方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执行合同中所需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比例进行支付。
2)付款时间:每次付款在卖方所提供的单证符合规定之后,买方须从卖方提出日期的一定期限内(一般45天内)将相应的货款付给卖方。
2.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
专制机械设备的结算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预付款、阶段付款和最终付款。
(1)预付款。一般专制机械设备的采购,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制造前,由买方向卖方提供合同总价的10%-20%的预付款。
预付款一般在提出下列文件和单证后进行支付:
1)由卖方委托银行出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金额与预付款货币金额相等;
2)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3)商业发票;
4)由卖方委托的银行向买方的指定银行开具由买方承兑的即期汇票。
(2)阶段付款。按照合同条款,当机械制造开始加工到一定阶段,可按设备合同价一定的百分比进行付款。阶段的划分是当机械设备加工制造到关键部位时进行一次付款,到货物装船买方收货验收后再付一次款。每次付款都应在合同条款中作较详细的规定。
机械设备制造阶段付款的一般条件如下:
1)当制造工序达到合同规定的阶段时,制造厂应以电传或信件通知业主;
2)开具经双方确认完成工作量的证明书;
3)提交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所完成部分保险发票;
4)提交商业发票副本。
机械设备装运付款,包括成批订货分批装运的付款,应由卖方提供下列文件和单证:
1)有关运输部门的收据;
2)交运合同货物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副本;
3)详细的装箱单副本;
4)由制造厂(商)出据的质量和数量证书副本;
5)原产国证书副本;
6)货物到达买方验收合格后,当事双方签发的合同货物验收合格证书副本。
(3)最终付款。最终付款指在保证期结束时的付款。付款时应提交:
1)商业发票副本;
2)全部设备完好无损,所有待修缺陷及待办的问题,均已按技术规范说明圆满解决后的合格证副本。
3.利用出口信贷方式支付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
对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我国还经常利用出口信贷的形式。出口信贷根据借款的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是卖方将产品赊销给买方,规定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延期或分期付款。卖方通过向本国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来填补占用的资金。
(2)买方信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产品出口国银行把出口信贷直接贷给买方,买卖双方以即期现汇成交。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是由出口国银行 把出口信贷贷给进口国银行,再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给买方,买方用现汇支付借款,进口国银行分期向出口国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三)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
(1)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主要是依据国际上流行的货物及设备价格调值公式来计算。
(2)对于有多种主要材料和成分构成的成套设备合同,则可采用更为详细的公式进行逐项的计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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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围。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2.工程计量的依据。
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三、工程计量的方法
1.单价合同计量
2.总价合同计量
四、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
①百分比法。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②公式计算法。
式中,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2.预付款的扣回
①按合同约定扣款。
②起扣点计算法。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总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3.预付款担保
①含义: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前,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
②主要作用: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并及时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
③主要形式:银行保函。
4.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③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期中支付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①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
②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③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期中支付的文件
①进度款支付申请
a.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b.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c.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d.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其中包括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e.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②进度款支付证书
③支付证书的修正。
六、工程竣工结算
1.定义
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依据。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②工程合同;
③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④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⑤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⑥投标文件;
⑦其他依据。
3)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原则。
①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③其他项目计价: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④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⑤其他原则。
七、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1.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委托
①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
①准备阶段
②审核阶段
③审定阶段
3.承包人异议的处理
4.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
八、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九、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者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十、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需支付的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十一、违约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有关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
十二、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相关概念
①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②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①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③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十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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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设备订货合同包括的内容有
设备订货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2)数量和质量:计算单位和数量、设备的技术标准和包装标准等。 3)价款:产品的价款、结算方法、结算银行、帐号等。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货期、运输方式、交货单位、收货单位、到货地点(到站、港)、交(提)货日期和检验方法等。 5)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处理方法和罚金、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款金额等。 6)其他。如何做好完工结算
一、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项目竣工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业主结清双方往来款项。工程结算在项目施工中通常需要发生多次,一直到整个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还需要进行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竣工结算。从而完成最终建筑产品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在此主要阐述工程备料款、工程价款和完工后的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一) 按月结算
采取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即每月月末由承包方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以及工程款结算清单、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并经过业主确认之后,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月终结算。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目前,我国建安工程项目中,大多采用按月结算的办法。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
当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时,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三)分段结算
对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四)目标结算
就是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换言之,是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为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承包商欲得到工程款,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否则承包商会遭受损失。
目标结算方式中,对控制界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以便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也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我国目前工程承发包中,大部分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就是说承包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通常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发包方(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方(乙方)一定数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该预付款构成承包商为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构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甲乙双方应当在专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乙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甲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在甲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甲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一)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可由以下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以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 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材料储备天数
年度施工日历天数
一般情况建筑工程不得超过当年建安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程量的10%;材料所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 15%左右拨付。
实际工程中,备料款的数额,亦可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以及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来确定。如象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所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高,故备料款的数额亦相应提高。
(二)备料款的扣回
由于发包方拨付给承包方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那么在工程进行中,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扣回。其扣款方式有两种:
1、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要的主要材料以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在竣工前全部扣清。
2、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在乙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乙方开始向甲方还款,甲方从每次应付给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甲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当甲方一次付给乙方的余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结转。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21条享有权利。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安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按照每月形象进度或者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帐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并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盘点,有关资料要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多数情况下是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需遵循如下要求:
(一)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算,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师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合同收入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进度款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按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等到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最后拨付。对于尾款的扣除,通常采取两种方法:
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
2、我国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尾留款(保留金)的扣除,可以从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六、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涵义及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赏。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6、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要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预算(或概算)+施工过程中预算或-预付及已结工程价款或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数额、算工程价款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
1、已具备结算条件:竣工图纸完整无误,竣工报告及所有验收资料完整无误。业主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结算项目逐一核实,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不符合不予结算,需返工的,应返工后结算。
2、实事求是,正确确定造价。施工单位要有对国家负责的态度认真编制竣工结算。
(三)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
1、工程竣工结算可作为考核业主投资效果,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2、工程竣工结算亦可作为双方统计部门确定建安工作量和实物量完成情况的依据;
3、工程竣工结算还可作为造价部门经建设银行终审定案,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责任依据;
4、工程竣工结算可作为承包商确定最终收入,进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四)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1、原施工图预算及其工程承包合同;
2、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如象基础竣工图和隐蔽资料等。
3、经设计单位签证后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图纸会审记要、施工记录、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签证后的工程量清单;
4、预算定额及其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五)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1、工程量增减调整。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即所谓量差,就是说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预算工程量之间的差额。量差主要表现为:
(1)设计变更和漏项。因实际图纸修改和漏项等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该部分可依据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调整。
(2)现场工程更改。实际工程中施工方法出现不符、基础超深等均可根据双方签证的现场记录,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
(3)施工图预算错误。在编制竣工结算前,应结合工程的验收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对施工图预算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
2、价差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未计价材料则可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实调整价差。
3、费用调整。属于工程数量的增减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安装工程费的计算;属于价差的因素,通常不调整安装工程费,但要计入计费程序中,换言之,该费用应反映在总造价中;属于其他费用,如象停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等,应根据各地区定额和文件规定,一次结清,分摊到工程项目中去。
(六)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
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对增减项目和费用等,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后,编制的调整预算。
2、包干承包结算方式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编制的竣工结算。依据合同规定,尚若未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减项目,包干造价就是最终结算造价。
3、以房屋建筑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是双方根据施工图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经计算确定出每平米造价,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完成的平方米数量进行结算。
4、以投标的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如果工程实行招、投标时,承包方可对报价采取合理浮动。通常中标一方根据工期、质量、奖惩、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签订工程合同,对工程实行造价一次性包干。合同所规定的造价就是竣工结算造价。在结算时只需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费用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增减工程项目列入,并作为“合同补充说明”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七)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审查工作通常由业主、监理公司或审计部门把关进行。审核内容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核对合同条款。主要针对工程竣工是否验收合格,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结算方式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套用定额、计费标准、主要材料调差等是否按约定实施。
2、审查隐蔽资料和有关签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查设计变更通知是否符合手续程序,加盖公章否。
4、根据施工图核实工程量。
5、审核各项费用计算是否准确。主要从费率、计算基础、价差调整、系数计算、计费程序等方面着手进行。
七、设备、工器具及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循结算原则:要守信用、付款及时;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业主对订购的设备、工器具通常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照合同规定分期付款。比如上海市对大型机械设备结算进度规定为:当设备开始制造时,收取20%货款;设备制造进行60%时,收取40%货款;设备制造完毕托运时,再收取40%货款,一些合同规定,设备购置方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设备运至现场验收合格或质量保证期到来时再返还质量保证金。
业主收到设备工器具后,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得无故拖欠。若因资金不足延期付款者,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安工程承发包方的材料往来,可按如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者,发包方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方预付备料款,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可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款占结算价款的比重陆续抵扣;也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照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照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方。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方不应收取备料款。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三)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动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