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最迟不应超过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前的7天。发包人应将款项支付至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工程最常用的三种付款方式
在工程实践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1. 预付款是在工程启动前,由发包方预先支付给承包方的一笔资金。这笔资金旨在帮助承包方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临时工程建设和施工队伍的集结等前期准备工作。预付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但最迟不应晚于工程开工通知中指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
2. 进度款是根据合隐仿同约定的周期性支付的工程款项,它反映了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承包方在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会提交进度付款申请。监理方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发包方。发包方在收到审核结果后的7天内完成审批,灶亮纤并签发进度款支键轿付证书。
3. 竣工结算款是在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对整个工程进行的最终结算。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这不仅包括工程的直接成本,还可能包括变更、索赔和其他相关费用。
此外,工程相关的分类包括:
- 应用自然科学理论到各个工农业生产部门的学科总称,如水利工程、化学工程、土木建筑工程、遗传工程、系统工程、生物工程、海洋工程和环境微生物工程等。
- 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持续较长时间,并涉及复杂工作的项目,例如城市改建工程、京九铁路工程和菜篮子工程等。
- 研究工程的学科称为“工程学”。
- 立项阶段称为“工程项目”。
- 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全面、大型和复杂的工程体系称为“系统工程”。
工程付款方式三种
工程付款方式分为三种: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1.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主要用于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前期准备。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最迟不应超过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前的7天。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承包人可以催告并要求支付。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7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
2. 进度款是在工程进行中,根据合同约定的周期支付的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达到约定的付款周期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单位应在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销裂包人,发包人再在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将款项支付至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3. 竣工结算款是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的全面结算。承包人应编制竣工结算,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办理结算手续。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由发包人搏迹或其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在处理工程付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合同约定:付款前需亏银闭明确合同中的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节点,确保双方对付款条件有共同理解。
- 验收确认:付款前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且验收应按照合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 发票要求:索取正规发票,发票信息应完整并符合税务规定。
- 付款方式:根据合同选择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支付或在线支付,确保付款过程安全可靠。
- 财务记录:记录付款日期、金额和收款方信息,便于管理财务和未来审计或解决纠纷。
工程定额计价的原则是什么?其具体的内容都是什么
工程定额计价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1)定额量。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以项目工程所在地是北京为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①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