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这种方式有点像“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固定总价合同中一般不会提“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不然就不是总价合同了。总价合同一般不对工程量进行调整,或者会规定一个比例数,只有超过这个比例数的时候才会调整工程量。
招标过程中,清单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都由施工单位提供,结算时应如何结算
您的关键问题不是正确不正确的问题,首先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仅仅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来编写报价,最后形成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般为了保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利益,在合同中会写明,“结算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多数情况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说在结算时工程量已实际的为准,单价已建设单位投标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准结算。所以您假设的那种方式是不对的。您说的这种方式有点像“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固定总价合同中一般不会提“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不然就不是总价合同了。总价合同一般不对工程量进行调整,或者会规定一个比例数,只有超过这个比例数的时候才会调整工程量。
所以说,不是说您的方法正不正确,而是要看合同中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不能靠自己的想象!